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升旺电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3902号

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2040391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铜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胡显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仁智,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系。

被告:台州市椒***电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58841W,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七年村。

法定代表人:李丽萍。

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椒***电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椒***电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1221.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军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许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