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3902号
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2040391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铜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胡显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仁智,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系。
被告:台州市椒***电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58841W,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七年村。
法定代表人:李丽萍。
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椒***电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椒***电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1221.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军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许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