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646号
原告:福建园景城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通浦东社89号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847888。
法定代表人:郭建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思语,女,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园景城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中路财富酒店商务区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2843365J。
法定代表人:游育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菊兴,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诗万,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园景城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景城建公司)与被告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园景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语、被告中亿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菊兴、罗诗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园景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亿建设公司向园景城建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26579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不当得利金额2657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中亿建设公司承担园景城建公司在(2018)闽0802民初1001号生效判决中缴纳的诉讼费用5000元;3、判令中亿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15日,园景城建公司与中亿建设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园景城建公司在龙岩地区的项目由中亿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游育方负责经营。2011年8月17日,园景城建公司同龙岩市园林管理局签订《莲东游步道(新坡桥至后门桥)建设工程合同》,承建莲东游步道(新坡桥至后门桥)建设工程,但本案中亿建设公司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和受益人,园景城建公司仅为工程项目管理人。该工程经龙岩市财政局核算后审定造价为2314304元,龙岩市园林管理局实际支付园景城建公司工程款258万元,超付工程款265796元。园景城建公司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收取258万元工程款,除保留77400元管理费用外,其余2502600元已向中亿建设公司全额支付。龙岩市园林管理局通过诉讼程序索要超付工程款,新罗区法院作出(2018)0802民初1001号生效判决,判令园景城建公司返还龙岩市园林管理局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园景城建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已依照上述生效判决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并缴纳5000元的诉讼费用。园景城建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的还款义务,中亿建设公司构成不当得利。为此,园景城建公司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中,经本院依法释明,园景城建公司依法变更起诉为:1、判令中亿建设公司向园景城建公司返还工程款26579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657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中亿建设公司承担园景城建公司在(2018)闽0802民初1001号生效判决中缴纳的诉讼费用5000元;3、判令中亿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15日,园景城建公司与中亿建设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园景城建公司在龙岩地区的项目由中亿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游育方负责经营。2011年8月17日,园景城建公司同龙岩市园林管理局签订《莲东游步道(新坡桥至后门桥)建设工程合同》,承建莲东游步道(新坡桥至后门桥)建设工程,但本案中亿建设公司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和受益人,园景城建公司仅为工程项目管理人。该工程经龙岩市财政局核算后审定造价为2314304元,龙岩市园林管理局实际支付园景城建公司工程款258万元,超付工程款265796元。园景城建公司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收取258万元工程款,除保留77400元管理费用外,其余2502600元已向中亿建设公司全额支付。龙岩市园林管理局通过诉讼程序索要超付工程款,新罗区法院作出(2018)0802民初1001号生效判决,判令园景城建公司返还龙岩市园林管理局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园景城建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已依照上述生效判决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并缴纳5000元的诉讼费用。为此,园景城建公司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中亿建设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结算期间,因园景城建公司怠于与业主、审计机构核对工程量才导致超付工程款结果,故应当由园景城建公司自行承担该损失。2、园景城建公司主张仅收取了中亿建设公司77400元的管理费不是事实,实际收取管理费应为177400元。故即使中亿建设公司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返还责任,也应当先从收取的管理费中扣除。首先,园景城建公司实际收取的管理费为177400元。其次,园景城建公司与中亿建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故园景城建公司无权收取共计177400元的管理费,应当退还给中亿建设公司或从超付工程款中抵扣。退一步说,即使合同有效,但根据协议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园景城建公司仅能收取10万元的管理费,却另行收取了77400元的管理费,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予以返还或从超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园景城建公司要求中亿建设公司承担5000元的诉讼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导致龙岩市园林管理局超付工程款是由于园景城建公司疏于管理导致的,其无权要求中亿建设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综上,中亿建设公司认为,导致本案讼争工程款超付的责任在于园景城建公司,应由园景城建公司自行承担责任。且园景城建公司已从中亿建设公司处收取了高达177400元的管理费,即使中亿建设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也应现从该部分款项中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厦门园之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厦门园之景公司)与中亿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同意厦门园之景公司在龙岩地区的项目由游育云负责经营,承包期限一年(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乙方向甲方缴交年度承包管理费为,中标合同金额在0-500万之间的,收取保底管理费用10万元;在承包范围内,由乙方负责洽谈有关工程项目,甲方有义务协助配合乙方洽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由乙方独立完成工程建设项目。2011年5月19日,厦门园之景公司收取了中亿建设公司支付的10万元保底管理费用,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2011年8月17日,龙岩市园林管理局与厦门园之景公司签订《莲东游步道(新陂桥至后门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厦门园之景公司承建莲东游步道(新陂桥至后门前)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为303.6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实际由中亿建设公司承建,于2013年12月11日竣工。截止2016年7月31日,龙岩市园林管理局共支付厦门园之景公司工程款258万元,厦门园之景公司共支付中亿建设公司工程款2502600元(扣除了管理费77400元)。2016年12月2日,厦门园之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为福建园景城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30日,龙岩市园林管理局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园景城建公司、中亿建设公司返还龙岩市园林管理局超付的工程款265796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园景城建公司、中亿建设公司承担。2018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8)闽080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判令:园景城建公司返还龙岩市园林管理局工程款265796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判决书中查明涉案工程经龙岩市财政局作出龙财投审结(2017)71号财政性融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认定涉案工程经审核含税造价为2314204元。2018年12月2日,园景城建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出诉讼费用5000元。
上述事实有园景城建公司提供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莲东游步道(新坡桥至后门桥)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协议书》、付款账号说明、付款委托书、园景-中亿建设工程款明细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18)闽080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银行电子回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亿建设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DCC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及明细、10万元收款收据,以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第一,中亿建设公司是否应返还园景城建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对此,中亿建设公司辩称涉案工程会超付工程款是因为在结算期间园景城建公司怠于配合龙岩市园林管理局及审计机构结算工程量造成的,该后果应由园景城建公司自行承担。对于该抗辩,中亿建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作出(2018)闽080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判令园景城建公司返还龙岩市园林管理局超付的工程款26579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园景城建公司已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中亿建设公司应返还园景城建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第二,中亿建设公司应返还园景城建公司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中亿建设公司辩称除园景城建公司认可的扣除了77400元管理费外,中亿建设公司还额外支付园景城建公司保底管理费10万元,而园景城建公司主张中亿建设公司支付的10万元系双方另外的经济往来,但园景城建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中亿建设公司该抗辩本院予采纳。因此中亿建设公司应返还园景城建公司超付的工程款165796元(265796元-1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三,(2018)闽0802民初1001号案件中,景城建公司支出的诉讼费用5000元是否应由中亿建设公司承担。因园景城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业主即龙岩市园林管理局多支付园景城建公司工程款系由中亿建设公司造成的,因此园景城建公司无权要求其在(2018)闽0802民初1001号案件中支出的诉讼费用5000元由中亿建设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福建园景城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5796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园景城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3元、减半收取计2761.5元,由福建园景城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1.5元,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
书记员 廖丽清(代)
附: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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