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达盛集团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达盛集团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华洋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达盛集团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庄永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国富,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华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5号华洋名苑3号楼东侧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段洪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华,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龙,山东融冠(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达盛集团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盛集团)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洋置业有限公司(华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鲁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1.双方确认华洋公司应就石河岭旧村改造5#、6#、7#、10#工程支付给达盛集团工程欠款1000万元整及违约金350万元整,共计1350万元整;2.本协议签字之日,华洋公司支付给达盛集团150万元整;3.2006年11月30日前,华洋公司再支付给达盛集团400万元整,其余款项则分别于2007年1月10日前及2007年3月31日前分别再支付400万元整;4.本诉的案件受理费171260元,财产保全费100520元,共计271780元,由华洋公司承担。鉴定费240000元,由华洋公司承担40000元,由达盛集团承担200000元。因上述费用已由达盛集团缴纳,故应由华洋公司在2007年3月31日前一并缴给达盛集团311780元整(财产保全费和鉴定费数额以法院正式发票为准);5.本协议签订后,因华洋公司已就反诉部分向省高院申请撤诉,双方之间就本案已存任何争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华洋公司未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6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判令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华洋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124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执恢1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经补充移送材料后,本院于2021年4月20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在执行中,因山东华洋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1年4月20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32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8858e42db3cf00c9@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20648.59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实际控制并划拨20646.59元。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32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奥支行6217××××8329_156_1账户内存款15394492.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实际控制并划拨28283.31元。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32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名下中信银行济南天桥支行6217××××5077_000001账户内存款15394492.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实际控制并划拨8063.28元。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32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名下齐鲁银行济南花园支行6223××××0933账户内存款15394492.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实际控制并划拨7461.27元。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32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名下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野分理处6223201201872043,0101,0账户内存款15394492.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实际控制并划拨6148.45元。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32号之六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名下中国银行济南阳光舜城支行2273××××0655CNY0账户内存款15394492.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实际控制并划拨4440.04元。
**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保单号000239956845008的保险,本院予以冻结并裁定提取现金价值75483.95元;**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号P111600000366924、P112000000876842的保险,本院予以冻结并裁定提取现金价值34181.64元。**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号2001370100S42000038978(康宁终身保险)2001370100S43000030157(康宁定期保险)的保险,经查,该两保单均为重大疾病保险,非分红、理财型保险,故本院予以冻结后未予强制解除提取现金价值,该保单的冻结裁定书为(2021)鲁0112执2032号执行裁定,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
**名下登记有车辆鲁AJ××××鲁AD7U87鲁AD8P18,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32号执行裁定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本院未予处置。
除此之外,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你看一下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
3.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询了华洋公司的企业信息。2021年10月14日,执行人员到华洋公司登记的住所地济南市东侧楼203室进行调查,了解到该处已无公司办公人员、办公设备等。执行人员到**登记住所济南市历下区进行现场调查,家中无人,经向物业了解,该处已长时间无人居住。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32号之十三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本院实际划拨公积金6218元。
经到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的退休工资银行账户为本院已冻结的**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奥支行6217××××8329_156_1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2021年9月18日,本院向该中心送达不得变更该发放账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经向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处,即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房屋(证号:历085964),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32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因包括该房屋在内的山东济南省市公共文化馆群地块已启动征收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故本院暂未处置该房屋。同时,2021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32号之十五执行裁定,裁定扣留华洋公司在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全部拆迁补偿款项;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32号之十六执行裁定,裁定扣留**在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全部拆迁补偿款项,本院到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送达了上述裁定。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20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预查封**购买的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普利门三角地绿地普利中心6号楼712房屋,预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因该房屋登记在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尚未办理过户至**名下,不符合拍卖处置条件,故未予拍卖处置。
关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委员会查封的华洋公司承包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秦家庄村中南北大道取直后以东,南、东山脊线以内,北至林场和九顶塔边界范围内的土地租赁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本案执行当中,2021年7月14日,本院执行人员到上述土地进行调查,了解到该处为济南九顶塔民族风情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经营的济南九顶塔民族风情旅游度假区景区。2021年7月28日,本院向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秦家庄村委会主任刘传和作询问笔录,刘传和代表其村委会表示对法院查封该土地有异议,也不同意法院强制解除租赁合同,不同意变更合同相对方。另,2018年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达盛集团作出(2007)鲁执(恢)字第2号通知书,载明:上述涉案的土地租赁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实际是否适于执行,应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起动拍卖程序,理由如下:1.案外人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对其所有的财产解除查封、停止拍卖。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主张,本案查封、评估财产中的部分财产(如民族酒店、溜索等)第在涉案土地租赁给华洋公司之前由其承建,应归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所有,因其所承建的财产无权属证明,具体财产清单以现场查明的为准。2.你单位申请查封、评估的标的物为涉案土地的租赁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但涉案土地上除建筑物外还有树木、硬化的道路、假山以及其他游乐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因这些附着物与已评估的建筑物在同一土地上,不能分开,无法单独处置,应与涉案土地的租赁使用权和建筑物一并处置。综上,案外人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其对涉案的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并请求解除查封、停止拍卖;房地产估价报告中未将涉案土地上不可分开的其他附着物一并评估,导致对该部分财产无法处置。故,你单位的拍卖申请暂不符合拍卖的条件。特此通知。
上述通知书中载明的相关问题省院仍未出具处理意见,没有查封清单,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在省高院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应的审查裁定结果。经本院再次向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秦家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调查,该村委会仍有异议。故该土地租赁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暂不符合处置条件。
除此之外,通过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0月18日,本院约谈达盛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其代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华洋公司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50万元及相应诉讼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后实际执行到位190926.5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华洋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华洋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达盛集团也未能提供华洋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华洋公司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