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民初11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胜,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雷,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碧桂园**。
法定代表人:马洪斌,职务: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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