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民撤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海城市八里镇东八里村-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0598475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子委燕阳花溪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7425290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做出(2022)辽0381民申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2021)辽0381民初7859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受理案号为(2022)辽0381民再14号]。2022年9月29日,本院做出(2022)辽0381民再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1)辽0381民初7859号民事调解书,驳回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因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7日做出(2022)辽03民再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2022)辽0381民再14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受理的案号为(2023)辽0381民再1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的规定。”之规定,(2022)辽0381民撤1号案件应并入(2023)辽0381民再1号案件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辽0381民再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迪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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