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站前街28号楼1**1号3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二台子委。 法定代表人:***。 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辽0381民初81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成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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