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某某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保1022号
申请人:辽***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947070304,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79号1-23-1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阳东陵区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0598475721,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八里镇东八里村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59140元或其他相应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本院(2023)辽0381民初462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