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城市交通运输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81民初7943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海城市******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系辽**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八里镇东八里村-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系辽宁**(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毛祁镇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