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嵩瀚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宽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镇新开路(茂源新村东环路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甸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无职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47-2号。 法定代表人:关成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土地征收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宽甸镇城东街道7组。 法定代表人:容劲松,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土地征收事务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62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土地征收事务服务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受害人***的亲属主张***系受上诉人***雇佣,拆除位于宽甸镇滨河国际小区的房屋,而上诉人***则主张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系从***手中购买房子自己拆除造成人身损害。故本案应进一步查明***与死者***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并查明涉案房屋的拆除工程是否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拆除。在查清上述事实后,根据相应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为了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62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31元、上诉人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3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