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嘉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执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执行人: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465号仲裁调解书,协议为:一、……二、被申请人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经济补偿、年终奖等合计20000元。履行方式: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4000元,余款6000元于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完毕。……被申请人有任一期未按期履行的,须另行支付申请人违约金5000元。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9000元,执行费185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以他案执行拍卖款(***申请执行案,如东雨润不动产拍卖成交后价款)偿还抵押债务后,其个人享有部分优先履行本案执行义务。执行费1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仍按原执行依据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系权利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苏0623执14号的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未如约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宇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