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粤能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筑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19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华粤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18号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BXJ001。
法定代表人:徐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东、魏岳林,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广东筑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D座九楼D9-90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P6RA8P。
法定代表人:符川。
申请人佛山市华粤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筑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2764号】,申请人佛山市华粤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筑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7289.3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华粤能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筑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7289.3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华粤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邓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