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414号
申请人: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景路7号1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N3WA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媛媛、陈梓琪,分别系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5W80。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筑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D座九楼D9-90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P6RA8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筑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30427号],申请人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筑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505.9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筑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505.97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03元,已由申请人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