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民初18586号
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杨彩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彤。
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相应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1243.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