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624民初37号
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并给付完毕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青
审 判 员 黄思雄
人民陪审员 邹国球
书 记 员 叶小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