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624民初37号
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并给付完毕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青 审 判 员  黄思雄 人民陪审员  邹国球
书 记 员  叶小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