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605民初4866号
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宜居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波到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货款本金162000元,并提供了《钢结构工程承建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票等为凭。经核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涉案《钢结构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支付的货物总价格为200000元,原告持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碧坚出具的价值100000元的支票,且原告的员工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碧坚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对涉案买卖交易完成及已付款金额经过确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未否认原告所述的货物交付情况及尚欠货款本金,并于2020年5月10日支付了38000元要求原告给予付款时间,上述证据印证原告所述的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本金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起诉称扣减了被告已支付的38000元后,被告尚欠货款本金为162000元(200000元-380000元=162000元),现被告已收取涉案应诉材料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还款情况,原告该自认未与涉案证据相悖,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62000元。
现原、被告约定的付款时间已逾期,原告诉请被告立即返还,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原告主张债务人应支付以16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9年10月2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原告该诉请,实际是要求被告就逾期付款事实承担利息赔偿责任,虽双方未约定被告逾期付款需要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因该违约行为确存在未能如期支配涉案货款的利息损失,原告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但因原告无法说明涉案货物具体交付及验收时间,但原告要求以2019年10月2日计算逾期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利率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本院以被告出具的支票承兑时间的次日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时间。综上,被告应支付以162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0年4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原告诉请利息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宜居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宜居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货款本金162000元,并支付以162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0年4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广东宜居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6.5元,减半收取计1833.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宜居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芸
书记员 蔡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