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昊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3106号
原告:青岛昊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玉云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
被告:***,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青岛昊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昊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4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应退还原告5259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衣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