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昊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4执137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西宅子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376604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344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507478元。执行过程中,已委托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并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股权变更事项及冻结基本存款户。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未执行到位标的150747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