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昊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青岛苏宁易达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3040号
申请人:青岛昊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3766043X。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玉云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孙丕清;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苏宁易达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NU3NH0W。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波;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苏宁易达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1民初123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以下情况:1、无证券、有工商登记;2、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2022年7月6日、2022年7月27日、2022年8月31日、2022年10月28日进行线上网络查控,均未发现银行存款可供执行;3、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孙波高消费。
因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也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玉涛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郑培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汪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