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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民辖终1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4层4230室-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知行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8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天利工业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16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注册地在上海市奉贤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案卷材料表明,根据机电产品国内采购招标文件的约定,如从协商开始后的28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裁决,而“买方”系指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或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的其他单位,现作为被告之一的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该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