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申10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南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湛蓝普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太行办事处马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河南湛蓝普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民终1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