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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源市友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602民初668号
原告河源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泉。
委托代理人华毛中、余淑婷,系上海市锦城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友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人代表邓昌友。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丘铧鑫
审 判 员  陈淑珍
人民陪审员  徐 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星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