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民终1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县吉隆镇吉黄公路上**洲。
法定代表人:叶立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永福路**面黄沙大道**边铭成商务大厦**01。
法定代表人:邓昌有。
上诉人惠东县***酒店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7)粤132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11130333.7元,被上诉人的工程款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款不享有优先受偿;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之后,于2017年12月26日向上诉人惠东县***酒店有限公司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惠东县***酒店有限公司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惠东县***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巍
审判员 邓耀辉
审判员 刘艳妹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嘉伊
书记员林楚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