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623民初109号之二
原告:**新浓,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永福路南面黄沙大道西边铭成商务大厦1201号。
法定代表人:邓昌有。
被告: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平分公司。住所地:连平县元善镇九连新城开发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先宋。
原告***浓与被告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1350元;保全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1120元;由原告***浓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