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623民初98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永福路南面黄沙大道西边铭成商务大厦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60614427Q。
法定代表人:邓昌有
原告***与被告***、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元(原告已预交323元),减半收取计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