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623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永福路南面黄沙大道西边铭城商务大厦1201房。
法定代表人:邓昌有。
被执行人:连平县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东园一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平县土地储备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62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2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平县土地储备中心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1623执4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