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连平县土地储备中心、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申3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连平县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东园一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62377403938XU。
法定代表人:唐少坚,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永福路南面黄沙大道西边铭成商务大厦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60614427Q。
法定代表人:邓昌有。
再审申请人连平县土地储备中心与被申请人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连平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再审称,涉案工程最终结算价超出了采购合同价的1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未对涉案工程合同的效力进行审理,采信该合同属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申请再审,请求立案审查。
被申请人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虽称原判错误,但未依法提出上诉,且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已过法定期限,依法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连平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广东恒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16日送达再审申请人连平县土地储备中心,目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连平县土地储备中心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期限,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再审申请人连平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连平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崔春柳
审 判 员 骆志艺
审 判 员 钟仕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惠荣
书 记 员 严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