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3609号
申请人:东莞市天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井前。
法定代表人:刘鸿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北方,系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12号三山科创中心7座702室(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柏占玖。
申请人东莞市天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1067835.70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额为1067835.70元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天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1067835.7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温 皓
审 判 员 杨 欢
审 判 员 刘 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丹苗
书 记 员 罗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