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财保1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被申请人: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12号三山科创中心7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8895039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后,根据本院2023年1月6日作出的(2023)粤0605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户6574********内的银行存款1968365元(实际冻结428827.30元);查封了被申请人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室【证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0××8号】的不动产权。现申请人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3年3月29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户6574********内银行存款196836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室【证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0××8号】的不动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