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财保1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被申请人: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12号三山科创中心7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8895039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后,根据本院2023年1月6日作出的(2023)粤0605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7********内的银行存款1968365元(实际冻结944.71元)。现申请人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3年2月16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7********内银行存款196836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