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财保10号
申请人:***,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被申请人: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12号三山科创中心7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8895039P。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83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11月21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83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