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32298号
原告:***,女,199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12号三山科创中心7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8895039P。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2号B座临街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50208070。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67.74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