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海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广东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362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海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和村鹧鸪坑东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名:窝口)萧伟光商铺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2Y4T59。
投资人:曹登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坤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西路“宝利莱陶机城”B座二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TJWQ8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海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东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海星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09.05元,财产保全费1626.03元,诉讼费用合计3935.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招伟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关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