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海星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362号

申请人:佛山市海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和村鹧鸪坑东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名:窝口)萧伟光商铺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2Y4T59。

投资人:曹登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坤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广东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西路“宝利莱陶机城”B座二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TJWQ85。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海星建材经营部诉被申请人***、被告广东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海星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1205.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非上市公司股权、机器设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海星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1205.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6.0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海星建材经营部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巫春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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