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保53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保全人:青岛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峰山路4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690626212。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青岛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诉前调确402号民事裁决书,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岛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