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保53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保全人:青岛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峰山路4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690626212。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青岛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诉前调确402号民事裁决书,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岛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