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4742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科技创业园华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064546045M。
法定代表人:夏守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林,江苏凯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众旺路19号B座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Y0C71。
法定代表人:曹韬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郭佳佳,女,1992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江苏华某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郭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华某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某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466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185元,由原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葛腾达
书 记 员  孙才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