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1358号
原告: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楼1801号。
法定代表人:曹韬文,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飞,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丰庄镇人民政府,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丰庄镇丰庄村2号。
负责人:姜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重武,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延津县丰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51元,减半收取计4275.5元,由原告中基通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