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民初134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申请人甘肃十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5年3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被告甘肃十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甘肃十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在环县自然资源局未领取的工程款453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案件审结后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十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环县自然资源局未领取的工程款453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