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十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十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民初134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申请人甘肃十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5年3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被告甘肃十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甘肃十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在环县自然资源局未领取的工程款453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案件审结后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十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环县自然资源局未领取的工程款453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