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102号
原告:**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038号(青年创业园2009A室)。
法定代表人:周克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祖国,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省榆树市。
原告**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忠国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安纾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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