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6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宋安琪,**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长春茂松建设工程有效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038号。
法定代表人:卫元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9)吉018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9)吉018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冯红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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