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执17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裕园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节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朝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6.6780万元,被执行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资金的冻结。2020年6月1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被执行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异议的请求。因被执行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1×××80-1账户中的存款106.6780万元元,并在划拨完毕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新
审判员*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