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执17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裕园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节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朝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6.678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