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执1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裕园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节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朝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53号裁决书,在执行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11×××80-1号账户资金779534.76元,中国进出口银行开立的13×××53账户资金287245.24元,合计金额106.6780万元。因被执行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其在中国建设银行11×××80-1号账户存足资金106.6780万元,该公司提出解除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开立的13×××53账户的冻结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进出口银行13×××53账户存款287245.2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