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执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德州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办事处王家院沿街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姜春来。
***申请执行德州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德城劳人仲案字(2019)第248-2号终局裁决书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兴德科技支行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德州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418.02元至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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