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0996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昌源保温材料经营部,经营地点天津市北辰区***刘家码头村铁道桥东58米。
经营者:***,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办事处***沿街楼1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昌源保温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德州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昌源保温材料经营部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昌源保温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0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昌源保温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