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14608号
原告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强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建新
书记员 马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