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302民初1445号
原告: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通达路8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康,职务总经理。
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徐凯波。
原告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4859元,由原告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