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3执保32号
申请人: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通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4530267Y。
法定代表人:钱志康,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京虹五羊广场3-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5819R。
法定代表人:刘英,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4737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1504737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473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 霞
书 记 员 曾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