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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08民初48号之二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茅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住江苏省常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作出(2026)苏0508民初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50108.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人某甲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0108.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