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1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建筑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齐涛。
委托代理人:蔡立献,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时留治。
本院在执行长葛市建筑公司与长葛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82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701373.5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受理费等其他费用。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及线下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不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未发现有房产信息。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被执行人名下无注册信息。
5.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卷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6.本院又在线下通过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现查明已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长葛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葛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暂不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
三、通过现场勘查(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1082执1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申请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张建岭
审判员 王国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