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355号之一
原告:长葛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10826831760205。
法定代表人:时留治,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葛市建筑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1082174390846U。
法定代表人:齐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民,男,1955年6月5日生,汉族,长葛市建筑公司职工,住长葛市,现住许昌市。
第三人:河南翰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名许昌一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兴昌路南段。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10237850744391。
法定代表人:郭长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伟,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长葛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建筑公司、杨建民,第三人河南翰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2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长葛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葛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
审 判 长 葛梅安
人民陪审员 韩遂欣
人民陪审员 王满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然